穗发改规字〔2018〕14号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
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公办中小学校:
根据近年来国家、省有关教育收费政策的调整,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就我市公办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项目
公办中小学(含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下同)教育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含教科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四项。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收费项目。
1. 服务性收费:伙食费(含课间餐)。
2. 代收费:作业本费、代购教辅材料费。
(二)城镇义务教育阶段收费项目。
1. 住宿费。
2. 服务性收费:伙食费(含课间餐)、校车费。
3. 代收费:作业本费、校园一卡通工本费(首次办卡免费)、代购教辅材料费、校服费。
(三)非义务教育阶段(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收费项目。
1. 学费(含教科书费)。
2. 住宿费。
3. 服务性收费项目:伙食费(含课间餐)、校车费。
4. 代收费项目:作业本费、校园一卡通工本费(首次办卡免费)、代购教辅材料费、校服费,学生体检费。
二、公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一)非义务教育阶段(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费标准。
(1)普通高中学费。
收费项目 | 学校类别 | 收费标准(元/生·学期) | |||
未评等级 | 县、区一级 | 市一级 | 省一级 | ||
学费 | 普通高中 | 940 | 1034 | 1081 | 1175 |
(2)职业高中学费。
收费项目 | 学校类别 | 专 业 | 收费标准(元/生·学期) | ||
一般 | 省、市级 | 国家级 | |||
学费 | 职业高中 | 工艺美术专业 | 1320 | 1575 | 1626 |
高耗专业 | 1280 | 1535 | 1586 | ||
幼儿教育专业 | 1180 | 1410 | 1456 | ||
其他专业 | 1130 | 1347 | 1391 | ||
高耗专业指:工科类、烹饪类、无线电通讯设备类等。 |
(二)住宿费。
收费项目 | 宿舍类别 | 住宿条件 | 收费标准 (元/生·学期) | |
住宿费 | 普通宿舍 | 8人以上/间,公共卫生间 | 配空调 | 500 |
不配空调 | 350 | |||
学生公寓 | 8人及8人以内/间,独立卫生间 | 配空调 | 650 | |
不配空调 | 500 | |||
备注 | 1.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不得收取住宿费。 2. 以上住宿费包含了住宿生每生每月4立方米水和8千瓦时电。宿舍配备独立水电表的,学校可按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收取超额水电费。未安装独立水电表的不得收取。 3. 介于两类住宿条件之间的按管理权限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宿舍类别。 4. 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区、增城区、自贸区南沙片区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不盈利原则制定,并书面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
三、学费、住宿费退费规定
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学校须在办理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费:
1. 因办学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学校退还学费、住宿费的90%。学生在校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学费、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清退。清退标准=每学期收费标准÷5×(5-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 学生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被学校按规定开除学籍或因触犯法律、法规不能继续接受教育的,所交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4. 学生在校时间从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起计算。
四、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与教学相关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收费。
1. 伙食费(含课间餐)。按实际支出收取。
2. 校车费。学校向学生提供统一校车服务的,可按实际成本向学生收取校车费,不得盈利。
(二)代收费。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1. 作业本费。中小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用量统一代购,按实收取。
2. 校园一卡通工本费。首次办理不得收费,学生申请额外补领的,按15元/张收取工本费。
3. 代购教辅材料费。学校遵循自愿原则,为学生无偿代购教辅材料,应按实际购进价收取费用,不得以损耗等名义向学生加收价款。学校购进教辅材料单价不得高于政府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最高标准,并做好相关公示工作。
4. 城镇中小学校服费。城镇中小学校服费按中标价格执行。
5. 学生体检费(仅限高中阶段)。体检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省统一规定(即粤教体〔2010〕8号)执行。
五、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
(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盈利和学生自愿原则。
(二)服务性收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家长,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收取,做到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盈利,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接受家长监督。学校不得强行或变相强行统一收取服务性收费,也不得在服务性收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代收费实行集中预收、期末结算方式管理,在规定项目范围内,按学生实际需要确定代收费项目。每学期期末,学校分年级结算,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及时清算预收费用,并向学生家长公布费用收支清单。
六、公办中小学学费和住宿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
八、学校应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公示栏中注明(或公示)有关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公示栏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九、在校学生的社会医疗保险费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24号)规定执行。校内课后服务相关收费按《广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穗教基教一〔2018〕17号)执行,第三方社会机构进入校园提供校内课后服务的,可由第三方社会机构会同学校、家长委员会按照公益普惠原则核算成本并确定收费标准,向自愿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家长收取费用。
十、各中小学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