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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80097
  • 文  号: 穗发改规字〔2018〕7号
  • 实施日期: 2018年05月15日
  • 失效日期: 2024年05月15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巡游出租车运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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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发改规字〔2018〕7号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巡游出租车运价的通知

 

市公安局、财政局、国资委、质监局,各区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市出租汽车协会,各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解决好出租车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出行需求,经履行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等法定程序,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就优化调整我市巡游出租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运价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巡游车运价标准 

我市巡游车运价实行同城同价,具体标准为:

(一)起步价:312

(二)续租价:超过3公里部分,每公里2.6元;

    (三)候时费:巡游车营运时速低于10公里,每小时44元

    (四)返空费实行阶梯附加,15至25公里按照续租价加收20%,25公里以上按续租价加收50%;

    (五)增设夜间服务费(23:00-次日5:00),按续租价加收30%。

    二、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

    进一步完善我市巡游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按照2017年车用LPG零售价格和巡游车行业营运相关数据测算,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调整为:

(一)车用LPG零售价格每变动0.69元/升时,巡游车起步价相应同向变动1元。

(二)基准气价区间为3.51元/升至4.20元/升(基准气价区间中点为3.85元/升),基准气价区间对应的巡游车起步价为12元/3公里。

    (三)联动周期采用滚动计算方式确定燃料价格加权平均值,每月对过去6个月的燃料价格加权平均,当加权平均燃料价格达到运价联动启动点时相应调整运价。每两次运价调整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四)达到启动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条件时,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交委发文执行,并在主流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告实施,不再另行召开价格听证会。

上述联动机制不适用于新能源巡游车。

三、保障措施

    (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巡游车计价器调整工作,尽快实施完成运价优化调整。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服务质量及监管水平,加快推进巡游车行业深化改革及网约车规范管理工作,推进计程计价设备智能化升级改造,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和健康稳定发展,有效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三)巡游车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明码标价工作,确保本次运价优化调整后营运增收全部归驾驶员所有。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已调整计价器并更换明码标价签的巡游车按新运价标准执行。原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出租车起租里程问题的通知》(穗价〔2002〕231号)、《关于调整出租车空驶费起收里程标准问题的通知》(穗价〔2004〕230号)、《关于我市取消出租汽车燃油附加、建立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穗价〔2011〕183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8年5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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