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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ZC0220180046
  • 文  号: 增府办规〔2018〕4号
  • 实施日期: 2018年08月02日
  • 失效日期: 2021年08月01日
  • 发布机关: 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服务企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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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府办规〔2018〕4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服务企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开发区有关办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增城区服务企业二十条措施》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工信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日 

                                                                                                                                    

  

 

 

 

 

 

 

增城区服务企业二十条措施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助推企业降低成本、改进技术、扩大生产、提升效益和转型升级,增强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动能,结合我区实际,针对我区工业、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保障企业生产要素需求

1.引导企业租赁土地厂房。按企业需求以开发区和各镇街为主体遴选一批适合“二次招商”的土地厂房(写字楼、办公楼)。对“二次招商”引入的IAB、NEM、中国制造2025十大重点领域产业项目,当年注册、当年投产实现新上“四上企业”的,按企业租赁厂房的实际使用面积和时间,给予当年15元/㎡·月、第二年10元/㎡·月的租金补贴;次年投产实现新上“四上企业”的,按企业租赁厂房的实际使用面积和时间,给予投产当年10元/㎡·月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租金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对现有企业确因场地不足拟租赁区内厂房或仓库用于扩大生产,当年产值(营业收入)同比上一年新增50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新租赁厂房的实际使用面积和时间,给予当年15元/㎡·月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责任单位:开发区和各镇街;配合单位:区科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发改金融局、区国土规划局、区财政局)

2.缓解企业生产一线员工招工压力。鼓励我区职业院校与企业共建生产实训基地,每月针对企业用工需求开展专场招聘对接会。对年产值超1亿元且连续三年保持正增长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当年新招录生产一线员工10人以上、办理就业登记、稳定就业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的,根据其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期限,给予员工500元/人/月的岗位补贴,每人最长补贴期限1年,单个企业最多补贴30人。补贴对象不包括辞职后再返回原企业工作的员工,以及未办理就业登记或缴纳社会保险而补办的现有员工。(责任单位:区人社局;配合单位: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开发区和各镇街)

3.搭建融资平台和降低融资成本。搭建产融对接平台,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针对“高科技、高成长、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两高四新”企业制定专项融资解决方案。给予成长性企业贷款贴息,对当年产值(营业收入)超1亿元且连续两年同比增长20%以上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对其当年银行贷款,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80%给予贴息,全年贴息总额不超过8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责任单位:区发改金融局;配合单位:区科工信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开发区和各镇街)设立金融稳定基金,向有需求的“两高四新”企业提供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过桥融资服务,资金使用期在7天以内的免利息费用;超过7天的,超过部分按日综合费率0.4‰收取。(责任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发改金融局、区科工信局,开发区和各镇街)

4.支持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和能力。对当年产值达到1亿元且连续两年正增长的企业当年购买的“工业机器人”,按不高于整机售价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台;对上年保持正增长企业当年产值达到1亿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当年新增生产线当年完工的,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经济贡献的事后奖励。鼓励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设备升级换代,提高企业生产能力。(责任单位:开发区和各镇街;配合单位:区科工信局、区发改金融局、区财政局)

5.保障企业用能需求。对年产值(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城镇燃气管道未覆盖的企业,支持其按照规划和消防要求及相关安全标准建设液化天然气气化站。(责任单位:区城管局;配合单位:区科工信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局、区气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土规划局、区公安分局,开发区和各镇街)。对筹建项目急需的用地红线外排污、排水、供水、供电等需政府承担的“四通”工程,可由企业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财政评审认可的预算先行承担建设,同时按相关规划和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同步办理各项建设手续,再由政府进行事后验收结算。(责任单位:区供电局、区水务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国土规划局,开发区和各镇街)

二、实施企业员工安心工程

6.统筹安排企业员工子女入学。每年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入学指标,按就近入学原则平均分配给上年保持正增长,当年产值(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当年产值(营业收入)5-10亿元且同比增长12%以上、当年产值(营业收入)1-5亿元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用于企业内非广州户籍并已办理居住证的管理人员、技术人才的随迁子女入学使用。(责任单位:区教育局;配合单位:区发改金融局、区科工信局、区商务局、区来穗局、开发区和各镇街)

7.统筹安排企业员工入户指标。上年保持正增长,当年产值(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当年产值(营业收入)5-10亿元且同比增长12%以上、当年产值(营业收入)1-5亿元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结合本企业的入户需求,分别安排一定数量的入户指标,用于企业非广州户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才办理入户。(责任单位:区发改金融局、区人社局;配合单位:区科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开发区和各镇街)

8.加强企业人才住房保障。全区统筹安排500套人才公寓优惠提供给为我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综合贡献当年位居全区前30名的,其不超过5名的技术骨干及高级管理人员可按市场租赁价格标准的50%申请租赁人才公寓,如企业年度贡献不再符合前述条件时,则其人才公寓租金标准按市场租赁价格执行;如租赁人才公寓10年以上的,可按不低于综合成本价(具体价格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申请购买人才公寓。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综合贡献连续三年位居全区前30名的,其不超过5名的技术骨干及高级管理人员且在我区无房产的,可按不低于综合成本价申请购买人才公寓。购买人才公寓申请、分配及上市交易按我区制定的人才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对我区支柱产业的龙头企业,可专题研究解决其人才住房保障问题。(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发改金融局、区科工信局、区商务局,开发区和各镇街)

三、助力企业发展和转型升级

9.给予企业高管增长贡献奖励。上年保持正增长企业当年产值(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当年产值(营业收入)5-10亿元且同比增长12%以上、当年产值(营业收入)1-5亿元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未达到协议约定的除外),分别给予10个、8个、5个名额的高级管理人员当年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人才奖励。(责任单位:开发区和各镇街;配合单位:区科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发改金融局、区财政局)

10.支持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对新引进并被我区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连续3年给予企业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100%的奖励;支持多家总部企业组成联合体联合竞投、联合建设总部大楼。(责任单位:区发改金融局;配合单位: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开发区和各镇街)

11.支持优质小型项目落地。对具有“专精特新”特点、属于“高科技、高成长、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两高四新”企业,新增项目用地面积在30亩以内的,选址安排在现有工业用地中一些位置、形状、大小不适合大型项目的地块给予供地、租地;对上述特点3个以内企业新增项目合计年产值(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用地面积60亩以内的,支持企业组成联合体联合竞投土地、联合建设生产厂房。(责任单位:区国土规划局;配合单位:区科工信局、开发区和各镇街)

12.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区内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兼并收购区外年产值(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企业并将注册地迁入我区的,按企业当年新增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开发区和各镇街;配合单位:区科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发改金融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

13.支持企业“工改工”。在产业园区规范的工业用地内,企业进行厂房原地扩容的,在符合环保、消防、规划及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对急需扩大生产但现有用地紧张的企业,支持其在不新增用地且符合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及土地政策的前提下提高厂区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实行新落户项目“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灵活供地,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鼓励企业建设高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引入IAB、NEM、中国制造2025十大重点领域产业项目的,允许标准厂房按幢、按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责任单位:区国土规划局;配合单位:开发区和各镇街)

14.加强企业注册登记引导。对于注册为分公司但总部不在我区的企业,支持其在我区注册成为独立法人,并按企业当年新增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对2016年以来引进的区重点建设项目尚未到约定投产时间但已实现新升“四上企业”产生经济效益的,从2018年起到项目约定投产时间止,按企业新增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对当年因三旧改造、产业转移等原因将生产迁移到外地的工业企业转为现代服务业的,在申请登记变更时提供登记上的便利,并按企业当年新增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为其提供登记上的便利,包括: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重复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责任单位:开发区和各镇街;配合单位:区科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发改金融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

四、优化政务服务

15.实行重点企业服务专员制。由区领导担任年产值(营业收入)前30名企业、总投资5亿元以上筹建项目的服务专员,属地镇街领导担任其他年产值(营业收入)亿元以上企业、总投资亿元以上筹建项目的服务专员。服务专员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企业发展壮大,推动项目早落地、早动工、早投产。(责任单位:开发区和各镇街;配合单位:区科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发改金融局、区国土规划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公安分局)

16.设立重点企业(高管)业务快捷受理通道。为年产值(营业收入)亿元以上企业、总投资亿元以上筹建项目编制统一的政务服务代码,拥有政务服务代码的企业在区内任何一个涉企部门、任意一级政务大厅,在办理相对应的医保、社保、公积金、纳税、户政、车辆年检、土地证、房产证等业务时,报政务服务代码即可享受快捷受理通道优先办理业务。拥有政务服务代码的企业,将其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进行报备后,其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到区内任何一个部门、任意一级政务大厅办理相对应的个人业务时,出具身份证即可享受快捷受理通道优先办理业务。(责任单位:区政务办;配合单位:各相关业务部门,开发区和各镇街)

17.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实施“三证合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动产权证书)政务服务,将办证流程从48个工作日缩减到13个工作日内;实施“三测合办”(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测量、新建房屋不动产测绘),将企业办理测绘时间从49个工作日缩减到24个工作日内。(责任单位:区国土规划局;配合单位:区住建局)试行重点项目承诺制审批,经区引进的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在办理核准或备案、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环评等手续时,对于标准明确或可通过制定标准进行管理的审批事项,项目建设单位签订承诺书,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按标准进行规划建设的,审批部门即可以承诺书为依据办理相关许可事项。(责任单位:区发改金融局;配合单位:区科工信局、区商务局、区国土规划局、区住建局、区环保局,开发区和各镇街)

18.优化纳税服务。压缩办税等候时间,推进全业务预约办税(费)模式,提供网上、掌上等多渠道预约服务,优化预约办税(费)体验;在推行全面预约的基础上,推行双向预约,引导需要办理大批量业务的纳税人错峰上门办税(费),降低办税等候时间。简化纳税人办理清税注销流程,根据《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协同办理注销登记要求”,实现“一窗受理、内部流转、信息共享、限时办结”。落实“最多跑一次”服务,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对5大类258项办税事项及6大类37项办费事项推行“最多跑一次”服务,同时为符合“最多跑一次”条件的纳税人提供邮寄文书服务,避免企业“重复跑”。(责任单位:区地税局、区国税局;配合单位:开发区和各镇街)

19.提升商事登记办结效率。按照广州市工商局的统一部署,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在“五证合一”基础上,逐步将19项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二十四证合一”;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推动“准入”和“准营”同步提速。商事登记审批3个工作日内完成,商事登记平均预约时间压减到1个工作日。简易登记事项和市、区引入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实行当场登记当场审批。逐步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实现所有主体类型、所有登记业务、所有预设功能全覆盖、全应用。(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开发区和各镇街)

20.实行审批事项目录管理、信息共享和统一发布。梳理、整理涉企审批事项和惠企政策,编制和完善《增城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实行目录之外无审批;加快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标准化,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统一使用区综合受理审批系统,把电子证照应用落到实处,实现各部门之间关联审批环节涉企信息共享。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题专栏,统一发布产业政策、惠企措施、责任单位和咨询电话,便于企业了解政策、咨询政策。(责任单位:区政务办;配合单位:各相关业务部门)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区注册为独立法人、统计关系和税收缴纳全部在我区的工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多条规定,以及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项目,经区政府审定后给予专项支持。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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