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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TH0220190011
  • 文  号: 穗天市监规〔2019〕1号
  • 实施日期: 2019年12月12日
  • 失效日期: 2021年01月0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
  • 文件状态:

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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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天市监规〔2019〕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专利权人:

      《广州市天河区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反映。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2日

  (联系人:邱美莲、吕艳婧,联系电话:020-38211973)

  广州市天河区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推进区域科技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优化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建设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示范强区。根据《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市监规字〔2019〕1号)以及《广州市天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天财规〔20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区专利工作,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预算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一起编制。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资助资金

  第五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上一年度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PCT专利申请、获得知识产权专利奖、专利权质押融资以及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引进。

  第六条 资助对象: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国外)、国内发明专利维持6年以上、获得知识产权专利奖的专利权人(申请人)、通过专利权质押融资获得银行贷款且无逾期还款情况的企业或者自2017年1月1日新落户在本区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进行资助,且资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注册地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我区户籍,或在我区工作且居住地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个人;

  (三)在我区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学生。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1.对职务专利资助:(1)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发明专利,资助500元/件;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3000元/件。(2)实用新型专利资助500元/件,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1000元/件。(3)外观设计专利资助500元/件,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1000元/件。

  2.对非职务专利资助:

  1)发明专利资助25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发明专利,资助500元/件;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2000元/件。(2)实用新型专利,资助500元/件,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500元/件。(3)外观设计专利,资助500元/件,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500元/件。

  (二)国外发明专利:获得美国、日本、英国、欧盟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25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15000元/件。每件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40000元。

  (三)PCT专利申请: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国外),是职务申请人的,资助10000元/件;是非职务申请人的,资助5000元/件。

  (四)发明专利年费:对申请资助时处于有效状态的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维持到第6年的,资助2000元/件;或维持到第8年及以上的,资助50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自申请之日起维持到第6年的,资助1000元/件;或维持到第8年及以上的,资助3000元/件。一件发明专利只能领取一次年费资助。

  (五)知识产权专利奖: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单位和个人、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单位和个人、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资助30 万元、20万元和15万元。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单位,分别资助20万元、15 万元和10万元。

  (六)对上一年度通过专利权质押融资获得银行贷款,且无逾期还款记录的企业,按银行贷款金额的3%,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

  (七)对2017年1月1日(含)以后新落户本区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运作满一年且单年度代理本区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00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八)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年度获得区级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年度获得区级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申报与核实:

  本办法第二章所述资助资金,一般每年组织申报一次。

  申报人根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资料,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逾期提交申报资料,不予受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按照《广州市天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天财规〔2017〕2号)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提出资金资助方案及获资助对象名单,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编制资助资金发放计划,并在天河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区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助资金。

  第三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制定并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组织评审、公示,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照《广州市天河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天财规〔2017〕2号)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对专项资金申报程序进行检查,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 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的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报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全额追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取消其自全额追回已发放资助资金之日起五年(含)的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不良记录;对存在其他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全额追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并将其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不良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在天河区门户网站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投诉处理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提到的货币单位,未标注的均以人民币计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期间如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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