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南人社规字〔2018〕1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社会组织公共就业服务补贴申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的就业创业培训服务职能,现将《广州市南沙区社会组织公共就业服务补贴申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11日
广州市南沙区社会组织公共就业服务补贴申领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我区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公共就业服务职能,多方力量并举促进我区就业服务工作发展,根据《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就业创业补贴办法》(穗南人社〔2016〕2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沙区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无偿承接南沙区人社部门职能转移的公益性就业、创业、培训等服务(以下简称“公共就业服务”)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共就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接政府安排的就业扶贫、技能脱贫培训等精准扶贫工作;
(二)承接就业创业培训政策宣讲、交流、调研、考察等工作;
(三)承接就业数据调查、招聘、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和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四)承接技能培训、技能竞赛、培训督导、“一试三(双)证”、公益性实训鉴定平台运营管理和其他实践培训服务项目;
(五)承接创业培训、论坛、主题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和其他创业活动项目;
(六)根据上级政策文件和指导意见,承接政府安排的其他创新性公共就业服务项目。
第四条 社会组织承接公共就业服务的,需与区人社部门签订无偿服务协议,且协议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原则上,一份协议只签订一个公共就业服务项目;服务协议涉及多个服务项目的,应清晰罗列各个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约定完成时间;表述含糊不清且无法区分服务项目的,需由签订协议的人社有关部门根据协议内容,出具服务项目的清单明细。
第六条 社会组织按照协议约定条款完成任务的,可申请工作补贴。
第七条 工作补贴根据承接公共就业服务项目数量和协议约定的时段(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按照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社会组织完成一个服务项目,可根据该项目对应的协议约定时段,按照100元/月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工作补贴;
(二)社会组织承接2个或以上服务项目的,每个服务项目均可申领补贴,但每月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500元。
第八条 社会组织申报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会组织公共就业服务补贴申领表一式三份(附件);
(二)法人登记证书等机构合法成立证明(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承接公共就业服务的协议(复印件);
(五)签约人社部门出具的公共就业服务评价证明(原件);
(六)服务项目履行完毕的相关凭证:活动类的服务项目:提供活动实施方案、签到表、现场照片和其他证明材料;研究类的服务项目:提供研究报告、数据分析报告、成果汇报和其他证明材料;业务类的服务项目:提供承接业务清单、业务服务对象汇总表、业务运作定期汇报、总结和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应用A4纸打印或复印,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及“与原件相符”章,并提供原件进行现场核验。
第九条 工作补贴每季度申请一次,申请单位在季后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 补贴资金应符合国家、省、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要求,用于社会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方面的支出,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或挪用。领取公共就业服务补贴的社会组织应做好补贴资金的台账管理,并接受人社部门及其授权委托单位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价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