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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NS022018024
  • 文  号: 穗南组发〔2018〕121号
  • 实施日期: 2018年12月14日
  • 失效日期: 2019年06月18日
  • 发布机关: 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状态:

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落实广州市人才绿卡审核事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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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组发〔2018〕121号

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落实广州市人才绿卡审核事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落实广州市人才绿卡审核事权实施办法》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南沙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共广州市南沙区委组织部

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14日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落实广州市人才绿卡审核事权实施办法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5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点下放广州市人才绿卡审核事权的通知》(穗府办〔2018〕99号)有关要求,为承接好广州市人才绿卡审核事权下放工作,结合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加快集聚国内外高端人才资源,营造人才创新创业良好氛围,充分发挥人才绿卡制度在集聚重点产业领域优秀人才的作用,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人才绿卡申领条件

每年在广州市南沙新区(自贸片区)工作或创业超过6个月的,非广州市户籍的境内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外国人,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人员,在广州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人才绿卡。

(一)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

(二)经南沙新区(自贸片区)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包括:

1.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区有关部门认定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青年后备人才、高层次教育人才、高层次卫生人才、南沙专才、南沙工匠等。

2.已获得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其他自贸区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

3.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的高端外籍人才。

4.在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助理教授、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三)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原“985工程”或双一流大学(A类和B类)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境外一流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四)具有全球前200名一流大学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港澳台籍人才。

(五)符合南沙新区(自贸片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产业急需人才,包括:

1.科技创新类人才,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且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相关领域从业经历5年以上的人才,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海洋科技、新材料、新能源领域的南沙区企业中任职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拥有所在公司的股份或期权的核心成员。

(2)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在南沙区新型研发机构(经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从事科研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具有不少于一篇作为第一作者被SCI搜索引擎收录的论文;具有一项作为第一发明人申请并授权的发明专利(若硕/博士导师为第一作者,申报广州市人才绿卡的人才为第二作者的,视同为第一作者),或拥有不少于三项非第一发明人的发明专利;具有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四级证书。

(3)在已获得2000万元以上创投、风投或融资的人工智能企业及旗下控股子公司、广州市工信委人工智能企业库入库企业、南沙区认定的人工智能平台型企业或核心团队被南沙区认定为人工智能产业高端人才团队的企业中,担任首席科学家、核心研发工程师、团队技术主管或相当级别职务的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

(4)由2名以上中国、其他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或美国科学促进会(AAAS)、国际人工智能协会(AAAI)、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等国际顶级水平学术机构的Fellow或Member、全球前100名一流大学人工智能领域相关专业的正职教授举荐的人才。

(5)在人工智能领域顶级机构的期刊/会议上发表3篇以上文章。人工智能领域顶级机构包括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国际人工智能协会(AAAI)、国际计算机视觉与模式识别大会(CVPR)、国际人工智能联合会议(IJCAI)、国际计算机视觉大会(ICCV)、国际机器学习大会(ICML)、知识发现与数据挖掘协会(KDD)、知识表示与推理理论国际大会(KR)、神经信息处理系统大会(NIPS)、不确定性人工智能会议(UAI)、IEEE计算机视觉国际会议(ICAA)、国际计算语言学大会(ACL)、机器学习理论年会(COLT)、国际信息检索研发年会(SIGIR)、知识发现与数据挖掘国际会议(SIGKDD)、美国科学促进会(AAAS)。

(6)曾参与不少于3项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科研基金项目等项目,或曾参与不少于1项市级(及以上)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科研基金项目等项目并担任项目主持人。

(7)曾在世界500强企业中的人工智能研究领域(如语音、图像、语义、大数据、平台等)累计从业3年以上。

(8)在国际或国内知名的生物制药、医疗器械、医疗服务企业(《制药经理人》(PharmExec)杂志评选出的全球制药企业50强或中国医药工业信息中心在全国医药工业信息年会上发布的年度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从事3年以上研发、管理等工作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人才。

(9)在已获得1000万元以上创投、风投或融资的生物制药、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等行业企业中,担任首席科学家、核心研发人员、团队技术主管或者相当级别职务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2.金融类人才,所在企业在南沙实地办公且个人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持有CPA(注册会计师)、ACCA(特许公认会计师认证)、精算师资格证(经中国精算师协会、北美精算师协会、英国精算师学会等组织认证)、CMA(美国管理会计师考试)、CFA(特许金融分析师资格)、CIA(国际内部审计师资格)、FRM(金融风险管理师)、CIIA(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HKICPA(香港会计师公会注册会计师)等证书之一。

(2)所在企业属于当年被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企业500强或者中国企业联合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的金融(类金融)企业,具有5年以上管理、市场、专业技术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职务的人才。

(3)所在金融(类金融)企业上一年度在南沙区纳税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4)所在企业为当年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金融改革创新优秀案例企业,具有5年以上管理、市场、专业技术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职务。

3.航运类人才,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Alphaliner全球排名前60的班轮公司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2年以上,或曾在境外注册的年营业额超2亿元人民币的大型物流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年以上。

(2)在广州注册的通过国家标准评估认定的4A级以上物流企业,对其南沙的子公司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2年以上的人才。

(3)具有无限航区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和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且近3年每年在船任船长或轮机长不少于7个月,近1年在南沙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少于7个月。

(4)担任港口企业驻美国、欧洲等国外办事处主任职务,且任职2年以上的人才。

(5)在拥有船舶登记为“广东南沙”船籍港的航运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人才。

(6)在具有海员外派、海员培训、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舶检验、船舶交易等相关资质,且在南沙注册的机构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人才。

(六)在以下重点企业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任职骨干技术岗位人员,不符合《广州市人才绿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申领条件,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同意,可给予特定名额:

(1)纳入本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国家、省级财政投资项目的主要承办单位,以及企业投资项目(住宅地产项目除外)的项目业主单位。

(2)经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

(3)本区排名前50的重点工业企业(或上一年度完成工业产值在8亿元以上)。

(4)经认定符合南沙金融(类金融)企业扶持奖励政策、且在南沙实地办公的企业。

以上企业名单,分别由区发改、工科信、金融部门提供。

二、申领及审批程序

人才绿卡申领全流程在网上完成,不接受纸质材料申报,具体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登录“广州市人才绿卡管理系统”(http://www.hrssgz.gov.cn/vsgzhr/login_rclk2.aspx),按相关流程指引填报、上传相关报表和附件材料。

(二)审核。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区工科信、投促、金融、口岸部门须协助对区重点产业急需人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认定。

(三)备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核定名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传送至市公安局。

(四)制证。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公安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

(五)发证。人才绿卡完成制作后,市公安局在3个工作日内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发放。

三、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印发部门负责解释,有效期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点下放广州市人才绿卡审核事权的通知》(穗府办函〔2018〕99号)一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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