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规〔2020〕1号
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机构改革、证明事项清理等的决策部署,平稳有序调整我区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经过清理,我区对下列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对下列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海府〔2016〕6号)
(二)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第二批)的通知(海府〔2016〕16号)
二、对下列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一)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珠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海府〔2017〕3号)
修改内容:
1.将通知中“请径向区法制办反映”修改为“请径向区司法局反映”;
2.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区政府法制机构”修改为“区司法行政部门”;
3.将第十九条中的“区政府法制机构”修改为“区司法行政部门”;
4.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区政府法制机构”修改为“区司法行政部门”;
5.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区政府法制机构”修改为“区司法行政部门”;
6.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区政府法制机构”修改为“区司法行政部门”。
(二)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2017〕5号)
1.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申请人或其配偶或随迁子女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
2.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申请人在我市合法租赁住房,已在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
3.将第九条中“区住建水务局”修改为“区住建局”,“区卫生计生局”修改为“区卫生健康局”,“区国土规划局”修改为“区规划资源分局”,“区医保局”修改为“市医疗保障局海珠区分局”;
4.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清单》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符合区政策性照顾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按当年市、区中小学招生相关规定安排义务教育学位的,不适用本方案”。
(三)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41项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海府〔2017〕12号)
修改内容:
1.将第1项中“华侨回国定居初审”修改为“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区政府办公室(区侨务外事办、区法制办)”修改为“区侨务局”;
2.将第2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删除;
3.将第3项中“区管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修改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区发改局(区统计局、区金融工作局、区粮食局)”修改为“区发改局(粮食和储备局)”;
4.将第4项中“市管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修改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区发改局(区统计局、区金融工作局、区粮食局)”修改为“区发改局(粮食和储备局)”;
5.将第5项“无线电台(站)设置所需的电磁环境测试”删除;
6.将第6项中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含合同、章程)及企业变更和终止审批”修改为“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和终止审批”;将“区科工商信局(区知识产权局、区交通局、区旅游局)”修改为“区科工商信局”;
7.将第7项中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含合同、章程)及企业变更和终止审批”修改为“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和终止审批”;将“区科工商信局(区知识产权局、区交通局、区旅游局)”修改为“区科工商信局”;
8.将第8项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修改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置审批”;
9.将第10项中的“社会力量举办除高等教育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外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修改为“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
10.将第11项中的“中外合作开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修改为“中外合作办学审核审批”;
11.将第12项中的“区级以下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修改为“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12.将第13项中的“区级以下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修改为“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13.将第16项“危险废物经营污染物排放监测”删除;
14.将第17项中“区环保局”修改为“区生态环境分局”;
15.将第18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删除;
16.将第19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删除;
17.将第20项中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修改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区住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修改为“区水务局”;
18.将第21项中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修改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区住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修改为“区水务局”;
19.将第22项中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修改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区住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修改为“区水务局”;
20.将第23项中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修改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区住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修改为“区水务局”;
21.将第24项中的“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修改为“建设工程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区住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修改为“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人防办(区民防办)]”;
22.将第25项“海域使用论证”删除;
23.将第26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删除;
24.将第27项中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修改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区农业局(区委农村工作办、区畜牧兽医局)”修改为“区农业农村局”;
25.将第28项中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修改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区农业局(区委农村工作办、区畜牧兽医局)”修改为“区农业农村局”;
26.将第29项中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修改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区农业局(区委农村工作办、区畜牧兽医局)”修改为“区农业农村局”;
27.将第30项中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修改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区农业局(区委农村工作办、区畜牧兽医局)”修改为“区农业农村局”;
28.将第31项中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修改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区农业局(区委农村工作办、区畜牧兽医局)”修改为“区农业农村局”;
29.将第32项中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审核”修改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审核”,“区政府(区文广新局实施)”修改为“区文广旅体局”;
30.将第33项中的“在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修改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区文广新局(区体育局、区版权局)”修改为“区文广旅体局”;
31.将第34项中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许可”修改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许可”,“区文广新局(区体育局、区版权局)”修改为“区文广旅体局”;
32.将第35项中的“区文广新局(区体育局、区版权局)”修改为“区文广旅体局”;
33.将第36项中的“区城管局(区城管执法分局)”修改为“区城管和执法局”;
34.将第37项中的“区城管局(区城管执法分局)”修改为“区城管和执法局”;
事项序号相应调整,调整完后共34项。
(四)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41项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海府规〔2018〕1号)
修改内容:
1.将第1项中的“华侨回国定居初审”修改为“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将“区政府办公室(区侨务外事办、区法制办)”修改为“区侨务局”;
2.将第2项中的“华侨回国定居初审”修改为“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将“区政府办公室(区侨务外事办、区法制办)”修改为“区侨务局”;
3.将第3项中的“华侨回国定居初审”修改为“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将“区政府办公室(区侨务外事办、区法制办)”修改为“区侨务局”;
4.将第4项中的“区发改局(区统计局、区金融工作局、区粮食局)”修改为“区发改局(区粮食和储备局)”;
5.将第9项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修改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置审批”;
6.将第11项中的“社会力量举办除高等教育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外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修改为“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
7.将第12项中的“在区属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核、审批”修改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8.将第13项中的“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初审”修改为“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核、审批”;
9.将第14项“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所需的资金验资和资产评估”删除;
10.将第15项中的“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和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可行性报告编制”修改为“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仅指建设公益性骨灰堂(塔)和殡仪服务站审批)”;
11.将第16项中的“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和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审批(仅指建设公墓审核)”修改为“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仅指建设公墓审核)”;
12.将第17项“律师事务所(分所)实物方式出资的资产评估”、第18项“参与合并或分立的律师事务所财务审计”、第19项“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验资或财务审计”、第20项“申请律师事务所注销所需的审计”、第21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设置防护距离的测绘图编制”、第22项“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验收所需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教育培训”、第23项“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验收所需的核技术应用项目环保验收监测”、第24项“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验收所需的全部操作人员近期个人剂量检测”删除;
13.将第25项中的“区住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修改为“区水务局”;
14.将第26项中的“区住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修改为“区水务局”;
15.将第27项中的“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等)”修改为“建设工程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区住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修改为“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人防办(区民防办)]”;
16.将第28项中的“区农业局(区委农村工作办、区畜牧兽医局)”修改为“区农业农村局”;
17.将第29项中的“区农业局(区委农村工作办、区畜牧兽医局)”修改为“区农业农村局”;
18.将第30项中的“区文广新局(区体育局、区版权局)”修改为“区委宣传部”;
19.将第31项中的“区文广新局(区体育局、区版权局)”修改为“区文广旅体局”;
20.将第32项中的“区文广新局(区体育局、区版权局)”修改为“区文广旅体局”;
21.将第33项中的“区文广新局(区体育局、区版权局)”修改为“区文广旅体局”;
22.将第34项中的“区文广新局(区体育局、区版权局)”修改为“区文广旅体局”;
23.将第35项中的“国有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修改为“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审核”,“区文广新局(区体育局、区版权局)”修改为“区文广旅体局”;
24.将第36项中的“区文广新局(区体育局、区版权局)”修改为“区文广旅体局”;
25.将第37项中的“区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修改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区卫生计生局”修改为“区卫生健康局”;
26.将第38项中的“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修改为“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27.将第39项中的“区市场监管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修改为“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28.将第40项中的“区民防办(区人防办)”修改为“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人防办(区民防办)]”;
29.将第41项中的“区民防办(区人防办)”修改为“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人防办(区民防办)]”。
事项序号相应调整,调整完后共32项。
(五)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12项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海府规〔2018〕2号)
修改内容:
1.将第1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所需的健康状况证明”删除;
2.将第2项中的“区住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修改为“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人防办(区民防办)]”;
3.将第3项中的“区住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修改为“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人防办(区民防办)]”;
4.将第4项中的“区住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修改为“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人防办(区民防办)]”;
5.将第5项中的“区住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修改为“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人防办(区民防办)]”;
6.将第6项中的“区住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修改为“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人防办(区民防办)]”;
7.将第7项中的“区住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修改为“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人防办(区民防办)]”;
8.将第8项中的“区住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修改为“区水务局”;
9.将第9项中的“区住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修改为“区水务局”;
10.将第10项中的“区文广新局(区体育局、区版权局)”修改为“区委宣传部”;
11.将第11项中的“区市场监管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修改为“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事项序号相应调整,调整完后共11项。
(六)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珠区关于贯彻实施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府规〔2018〕4号)
修改内容:
1.将通知中“请径向区法制办反映”修改为“请径向区司法局反映”;
2.将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制定或者调整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3.将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以及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将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和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5.将第四条修改为“区政府应当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及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其中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6.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研究论证。起草单位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根据我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并形成调研报告。”;
7.将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起草单位应当综合各方意见修改,完成公平竞争审查,且征求本单位合法性审核机构及法律顾问的意见后,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后形成决策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8.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征求公众意见。起草单位应当通过报刊、互联网或者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方式,还可以通过听证会、座谈会、问卷调查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应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以听证会形式征求公众意见的,按照《市规定》第十六条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本区现职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现职人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以座谈会和问卷调查形式征求意见的,应当符合《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
9.将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征求意见汇总材料(包括各部门、街道意见、公众意见、社会各界人士意见、本单位合法性审核机构意见、法律顾问意见,以汇总表的方式提交,意见作为汇总表附件)、公平竞争审查材料、调研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意见、听证材料、不一致意见的专门说明等其他材料。”;
10.将第十条修改为“决策草案提请区政府审议前,应当经过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审议。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11.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区司法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论证,专家论证时间不包含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12.在第十五条中新增一款作为第一款:“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原第一款相应调整为第二款;
13.将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的“区政府合法性审核机构”修改为“区司法行政部门”。
(七)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海府办规〔2019〕1号)
修改内容:
1.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区组织部门负责统筹城市基层党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定向从我区优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招录基层公务员。”;
2.将第五条第四款修改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大探索从优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力度。对年度考核连续3年达到优秀等次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优先推荐。”;
3.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年满18岁,身体健康”;
4.将第四十四条删除,将第四十五条调整为第四十四条。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按上述意见修改后的7个规范性文件文本作为附件一同公布。
附件1: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珠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2020年修订).pdf
附件2: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年修订).pdf
附件3: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41项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20年修订).pdf
附件4: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41项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20年修订).pdf
附件5: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12项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20年修订).pdf
附件6: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珠区关于贯彻实施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20年修订).pdf
附件7: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20修订).pdf
海珠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科 2020年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