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埔府规〔2022〕7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订制式审批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订制式审批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行政审批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5月21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订制式审批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助力营造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破解企业筹建报批过程中的堵点和痛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订制式审批服务,是指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结合建设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主动研判项目可能遇到的政策和技术问题,为企业量身订制个性化报批流程,并提供多专业的技术统筹、政策统筹和跨部门的协调推进,助力企业统筹开展全流程筹建报批的创新型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筹建审批主流程由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的下列项目:
(一)区发展改革、投资促进等部门认定的区重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
(二)新取得用地(含带规划方案出让)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符合服务条件的企业自愿申请订制式审批服务。区行政审批部门从中优先筛选复杂程度高、报批难度大、企业动工意愿强的项目纳入订制式审批服务,并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
享受订制式审批服务的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项目建设业主职责,做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组织协调管理,落实质量管控、安全管理等相关要求。
第五条 订制式审批服务结合企业需求和项目特点,可分阶段或按专题提供个性化报批流程和服务清单,涵盖项目引进、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大阶段,全流程提供工程筹建顾问、决策参考、疑难解决等服务内容。
第六条 订制式审批服务率先对工业类项目试点,逐步扩大范围至其他各类型的建设项目。区行政审批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分别牵头实施。
第七条 区行政审批部门依托区“中小企业能办大事”审批服务中心,实施订制式审批服务专员工作机制。订制式审批服务专员分为首席服务专员和专业服务专员:
(一)首席服务专员,为订制式审批服务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由区“中小企业能办大事”审批服务中心负责指派,负责统筹项目全流程的跟踪服务;
(二)专业服务专员,为订制式审批服务兼职工作人员,由项目报批中涉及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镇、各园区承担审批职责或服务职责的处(科)室业务骨干人员和工作人员担任,由各职能部门、各街镇、各园区负责指派,配合首席服务专员并代表各部门开展项目审批服务相关工作。
服务专员名单信息由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统筹汇总,对外公布,定期更新。
第八条 订制式审批服务专员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首席服务专员
1.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要求,以办成“一件事”为目标,用好审批改革各类利企政策工具,为企业提供管家式服务;
2.订制项目最优的个性化审批服务流程,协助企业编制项目报批建设计划,指导企业完善并提交办事材料;
3.组织研判项目报批过程中的瓶颈问题和关注重点,组织提供各专业的技术指导;
4.统筹开展项目地形图测量、规划放线测量、专业技术审查、联合测绘等免费服务,推进“多测合一”;
5.跟踪项目各阶段报批情况,统筹组织专业服务专员,协调解决审批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6.负责订制式审批服务项目相关情况的统计、分析、通报等工作。
(二)专业服务专员
1.跟踪督促项目在所属部门的审批进展,做好部门内部沟通和协调;
2.提供本部门工作职责内的指导、指引;
3.牵头解决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责的报批难题;
4.参与跨部门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
第九条 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定期对首席服务专员、专业服务专员进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服务专员及服务单位综合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根据服务水平进行评星定级,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条 订制式审批服务全程免费,不向企业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订制式审批服务履行限时办结机制:
(一)首席服务专员应在项目签订订制式审批服务协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主动对接企业,了解和调研项目基本信息、环保、规划、现场状况、筹建需求、存在问题等信息;在会同企业讨论研究后的3个工作日内生成项目最优的个性化服务清单和个性化报批流程指引。
(二)对订制式审批服务工作会议议定的限时解决事项,各部门应按照工作会议要求限时办结。
(三)各部门应当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用好承诺制信任审批的工作机制,推进项目筹建全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
第十二条 订制式审批服务履行满意度调查机制。在订制式审批服务全流程工作中持续听取企业意见,通过问卷调查、企业访谈等方式,梳理分析订制式审批服务工作情况,持续改进、不断提高订制式审批服务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 订制式审批服务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信息系统生成订制式审批服务个性化服务清单和个性化报批流程,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以及政府和社会之间的信息交互,打造集政策宣传、政务服务、技术探讨、互动交流为一体的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 订制式审批服务对企业所提交材料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各类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订制式审批服务应遵守相关规定并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对出现违法违纪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