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埔府规〔2022〕5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和资产管理中心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和资产管理中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金融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4月27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和资产管理中心实施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广州市金融发展“十四五”规划》等要求,深化穗港澳金融合作,打造服务科技产业的资产管理服务生态链,建设大湾区资产管理支持科技创新发展核心承载区,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的资产管理机构包括持牌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类企业和资产管理功能性机构。
(一)持牌资产管理机构指经国务院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银行理财、证券资产管理、保险资产管理等持牌法人金融机构资产管理类专业子公司,和经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二)投资类企业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登记或备案的风投机构和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以及以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大型投资企业。
(三)资产管理功能性机构指经国家或省级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与资产管理相关的各类金融要素平台、金融基础设施等。
第三条【大力引进培育资产管理机构】吸引持牌资产管理机构、风投机构和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落户和发展,按“金融10条”“风投10条”享受最高5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和搬迁费用补贴等。
对新注册或新迁入且实缴资本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自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第一年营业收入0.5亿元以上的以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大型投资企业,按照该完整会计年度内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补贴,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补贴。
第四条【建设资产管理机构集聚区】在黄埔港鱼珠片区建设资产管理机构集聚区。对入驻的持牌资产管理机构、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功能性机构,按照“金融10条”享受场地补贴。对入驻的风投机构,按照“风投10条”享受场地补贴。
对以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大型投资企业,参照“风投10条”标准的90%给予场地补贴。
设立跨境理财和资产管理机构交流服务中心,优化跨境理财和资产管理行业配套服务。
第五条【支持跨境投融资试点】对符合资格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QFLP)和获批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QDLP)的基金管理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并在区内依法依规设立基金并办理产品备案的,按其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50万元。
第六条【探索跨境金融资产交易】对按规定成功开展跨境金融资产转让的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经认定按单笔资产交易额的0.1%给予金融资产交易场所最高10万元补贴,每家金融资产交易场所每年可获得最高100万元。
对按规定成功开展跨境金融资产转让的金融机构,经认定按单笔资产交易额的0.01%给予金融机构最高10万元补贴,每家金融机构每年可获得最高100万元。
第七条【加强项目对接和行业交流】依托本区民营及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建设智能化、数字化、便捷化的资产管理机构和项目对接专属模块,共享资产管理机构产品信息和项目资金需求信息,为资金找项目和项目找资金搭建快捷对接通道,提升产融对接效率。
依托新财富最佳分析师年会及资本市场峰会、首席经济学家论坛、创业投资与制造业对接大会等具有影响力的活动,举办高端资管品牌论坛,加强金融合作与交流。符合条件的,可按照“金融10条”、“风投10条”给予最高300万元活动资助补贴支持。
第八条【大力培育资产管理高端人才】对获得落户、经营贡献、发展壮大补贴的持牌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功能性机构,按“金融10条”享受高管人才补贴。对获得经营贡献补贴、落户补贴的风投机构,按“风投10条”享受风投精英补贴。
对每家获得经营贡献补贴的以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大型投资企业不超过10名人员,按其从该投资企业获得的工资薪金、股息和红利应纳税所得额的15%予以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个人应纳税额,合计最高不超过该投资类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0%。
对资产管理行业紧缺人才在落户、人才公寓等方面提供便利,把资产管理人才列入金融优秀人才、金融精英人才重点支持范围。鼓励区内资产管理机构及金融机构与科研院所合作,通过建立资产管理特色学科、联合培养人才等方式,培育懂资产管理、懂科技的复合型专业人才。
第九条【支持资产管理数字化运用】支持广东股权交易中心以区块链建设试点为契机,构建新型业务风险防范机制。支持区内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为资产管理机构电子合同签约、存证、取证、网络仲裁等提供一站式服务,降低和化解纠纷风险。支持资产管理机构参与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
第十条【附则】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贡献大的重大跨境理财和资产管理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给予重点扶持。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与其他措施有部分重复的,在兑现时予以扣除。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退回所获扶持。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指“金融10条”及其实施细则中所指金融机构、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
本办法所称风投机构指“风投10条”及其实施细则中所指风投机构。
本办法中的“金融10条”“风投10条”指《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穗埔府规〔2019〕13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进一步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0〕13号)。
本办法所引用的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如因修改或者重新修订被替代的,应当适用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后的文件。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