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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120200014
  • 文  号: 穗埔府规〔2020〕14号
  • 实施日期: 2020年07月14日
  • 失效日期: 2025年07月13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文件状态: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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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府规〔20201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政策研究室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713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关于促进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决定》,积极推进广州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广州第二中央商务区、广州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加速发展高端港口经济,打造服务“一带一路”的新贸易创新中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或机构(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项目落户奖】对新设立的航运金融(类金融)、航运交易、邮轮游艇游船服务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认定,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局)

对新设立的航运物流(不含仓储、码头装卸)、船舶管理、船舶保税供应、无船承运、船舶技术服务(不含船舶修造)、船舶燃料供应、航运代理等服务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认定,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局)

对新设立的智慧航运服务、航运法律服务、航运经纪、航运电商服务、航运信息服务、航运人才服务、航运文化服务、船员服务、船级社等企业,实缴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认定,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0%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局)

对新设立的航运仲裁、海事法律、航运智库、协会组织、科研院所、资格认证等航运功能性机构,经认定,按其国内外影响力和等级规模,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局)

第四条 【经营贡献奖】对属于第三条前两款所指行业类别、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属于第三条第三款所指行业类别、当年营业收入0.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对比前两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12%、增量部分的60%给予奖励,最高50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对新注册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现统计月度新增且符合前款规定的当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含企业精英奖),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对规模(限额)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限额)以上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第五条 【企业精英奖】对符合第四条前两款规定企业的精英,按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15%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300万元,且不超过个人应纳税额的100%。单个企业奖励对象不超过10名,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第六条 【办公用房补贴】对新设立且在政策有效期内达到规模以上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及新设立航运功能性机构在本区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60万元。对在本区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办公用房面积(不包括附属及配套用房,具体以房产证测绘面积为准)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第七条 【能级提升奖】鼓励邮轮游艇游船企业及相关服务企业在本区开展航线营运和水上休闲旅游服务,对开发运营黄埔国际邮轮游船航线、珠江游黄埔航线、港澳游艇自由行等航线的企业和机构,给予每年最高2000万元的运营奖励。(责任单位: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支持专业培训机构在本区开展培训业务,对开展国家级航运专业技能和特殊岗位培训的机构,按其培养合格人数给予200/人次的奖励,单个机构每年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

支持企业开发低空旅游产品、低空物流网络等新型航运项目,对企业开发的具有引领示范效应的新型航运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扶持。

第八条 【产业集聚奖】鼓励建设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产业集聚区,对已投入使用的商务办公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且现代航运服务业使用面积超过商务办公总面积50%的园区,经认定,给予运营单位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

第九条 【航运文化推广奖】对在本区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且有助于提升本区航运产业发展的各种航运会议、活动、论坛等,经认定,按活动实际支出经费总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持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对象,自享受年度起,应书面承诺在本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且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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