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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320210028
  • 文  号: 穗埔科规字〔2021〕4号
  • 实施日期: 2021年09月26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09月25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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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科规字〔2021〕4号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实施办法》业经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科技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广州开发区科技创新局

2021年9月24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聚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三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是指熟悉国际规则,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善于吸附和转化前沿技术成果,善于推动商业模式创新的顶尖人才。其所创办的企业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高成长性,能经受市场检验,可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第四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一)组织开展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申报评审,将拟入选名单在区政府、管委会官方网站公示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负责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业资助和股权投资等资金的审批和下达发放工作。负责对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开展立项、验收、年度考评等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遴选一家合适的企业作为直投资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与受托管理机构签署委托管理协议,并指导和监督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尽职调查等工作,研究确定股权投资扶持项目名单,下达资金计划,对受托管理机构直投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直接股权投资扶持资金进行预算绩效管理。

  第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

  (一)对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承担单位的股权投资进行申报受理、专家评估、尽职调查、投资谈判等工作,作为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出资人代表持有项目股权,行使出资人职责,负责签署投资协议、资金拨付、跟踪管理、资金回收、核销处置和相关诉讼等事宜。

  (二)按照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协议通过其管理的基金(含出资20%以上的基金)或自有资金,按照不低于区财政直接股权投资额度配套出资进行股权投资。

第二章 申报与评选

  第六条 申报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诺贝尔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获得国家认可的外籍院士、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二)申报人须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占其创办企业实际权益持股比例30%以上;企业估值3亿元以上的,实际权益持股比例20%以上;企业估值5亿元以上的,实际权益持股比例15%以上。或申报人为企业最大自然人股东且申报人与不超过4名核心团队成员持股比例合计超过50%。或申报人参与创办企业在本区成立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累计20亿元以上,且担任企业首席科学家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具备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研究水平和成果居本领域、本行业前列,科研成果创新性突出或产业化前景好,或具有成功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善于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和吸附转化前沿科技成果。

  (四)申报人须带团队到本区创办企业,团队由1名带头人和2名以上核心成员组成,申报人须担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创始团队结构合理,分工明确,架构清晰,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申报人为外籍人员的,须取得国内合法的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申报人为台湾居民须持有来往大陆通行证,申报人为港澳居民须持有来往内地通行证。

  第七条 申报人所在企业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6年(成立时间以注册登记时间为准;如企业从区外迁入的,以迁入时间为准,已入统企业须完成统计关系迁入)。

  (二)企业实缴货币出资1000万元以上(含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没有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

  (三)企业在本区拥有200平方米以上的研发生产场地,且有全职员工7人以上。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水准达到国际领先或国内一流,有相对成熟的产品和相对完善的商业模式,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可进行产业化生产。

  (五)申报人或申报单位或所申报的项目均未获得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人才计划团队项目或本区领军人才项目立项资助。

  (六)企业须承诺在项目最终结题验收时具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自项目立项之日(以项目一期合同起始时间为准)至最终结题验收时完成以下目标之一:

  1. 累计贡献产值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 获得创新药证书或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得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第八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通过三种方式产生。

  (一)风险投资类:申报人及企业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要求,企业在近2年内获得风险投资机构累计3000万元以上投资且在近一轮融资中估值3亿元以上(投前),其中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应已实际到账,可直接进入拟入选名单。

  (二)机构推荐类:申报人及企业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要求,经区内国家级战略科技创新平台推荐,可直接进入拟入选名单。每家机构每年推荐总数不超过2人。

  (三)专家评审类:风险投资类和机构推荐类以外的申报人,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评审的,进入拟入选名单。

  第九条 每年认定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0人。优先受理风险投资类和机构推荐类申请,若符合条件人数低于20人,再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类申报。

  第十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申报公告并组织实施。申报常年受理,每年第三季度开始集中评审,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评审。拟入选名单在区政府、管委会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发放入选证书。

第三章 资助方式与标准

  第十一条 给予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业资助和股权投资支持。

  (一)创业资助:给予创业项目1000万元无偿资助,按4:3:3比例分三期拨付,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资助资金。入选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企业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成果及技术、经济验收指标等内容。该部分内容须与项目申请文件载明的内容一致。创业资助分三期拨付:

  1.第一期:项目启动签订第一期合同书且相应自筹经费到位后,首期拨付项目资助资金的40%,项目执行期一般为两年。项目第一期合同执行期结束时,企业产品或服务应已进入市场,经济验收指标达到入统条件,对创新药或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得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项目,可不做经济指标要求,但项目执行期结束时需已获得临床试验批件(以获得批文为准)。

  2.第二期:项目第一期通过验收,项目执行期内经济指标、技术指标都达到预期目标,相应自筹经费到位后,签订第二期合同书,再拨付项目资助资金的30%。

  3.第三期:项目完成,通过结题验收,拨付剩余30%经费。

  (二)股权投资:立项后3年内(立项时间以项目一期合同起始时间为准),经区受托管理机构评估、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给予最高1000万区财政资金直接股权投资,受托管理机构按不低于区财政资金直接股权投资额度配套出资,给予股权投资,直接股权投资与受托管理机构股权投资在领军人才企业合计占股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年限不超过10年。

  第十二条 股权投资申报审批程序包括:

  (一)经认定的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企业在立项后3年内(以一期项目合同起始时间为准),可随时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股权投资申请。

  (二)受托管理机构受理后,经专业评估,拟定直接股权投资及配套股权投资的企业名单和金额,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后,区科技主管部门批复直接股权投资的企业名单和金额。

  (四)项目批复后,受托管理机构与申请单位、责任股东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参股方式、参股比例和退出方案等内容,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与责任股东签订股权处置责任书或在投资协议中明确责任股东有关股权处置责任,约定在退出、申请单位清算、项目违约、股权结构变动、并购重组等事项发生时责任股东的责任。申请单位应在约定时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修改企业章程,完成公司变更登记。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下达直投资金扶持项目投资计划,并按照投资计划拨付财政资金至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按协议将财政直投与配套投资资金一起出资至申请单位。

  (六)受托管理机构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做好直接股权投资项目的后续跟踪管理及退出等工作。受托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或自有资金出资部分按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定或国资资金管理要求执行,自主决策退出,且出资后一年内不得退出。

  (七)退出时,受托管理机构在转让股份(含回收的股息、股利)法定审批程序完成后,将转让直接股份投资回收的资金划入托管专户。股权退出后,受托管理机构应将直接股权退出获得资金(本金、利息及现金分红等)及时上缴区财政。

  第十三条 区财政资金直接股权投资参照《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直接股权投资扶持管理暂行办法》(穗开金融规字〔2020〕3号,以下简称“《直投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退出,3年内退出的,转让价格为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原始投资额;3-5年退出的,转让价格为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原始投资额与按转让时对应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收益;超过5年退出的,通过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协议通过其管理的基金或自有资金按照不低于区财政直接股权投资额度,与财政直接股权投资进行配套出资,按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定或国资资金管理要求执行,自主决策退出,且出资后一年内不得退出。

  第十五条 对直投资金投资、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考核、委托管理费等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参照《直投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直投暂行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入选后领军人才项目管理期一般为5年(管理期开始时间以项目一期合同起始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8年。项目原则上不得延期,项目无法如期进行结题验收的,应于距项目期结束3个月前, 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延期时间每次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个任务期结束后3个月内,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进行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企业可在1个月内提出整改方案并于半年内完成整改后,再次提交验收申请。再次结题验收仍不通过或6个月内未再次提交结题验收申请的,视为结题验收不通过。验收不通过的,资助计划自动终止。

  第十八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不得变更。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发生变更的,终止项目后续资金扶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在所创办公司的股权比例在项目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增资扩股或员工持股导致股权变更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本人所占股份最低不得少于5%。

  第十九条 项目内容和预期指标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客观原因需调整的,由申报单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专家论证后出具意见。项目内容调整后,预期技术指标可相应调整,其他各项预期目标及成果原则上不得减少数量或降低质量。专家论证结果显示调整理由充分且调整后与原目标差距较小的,项目继续执行;论证结果显示调整理由不充分或调整后与原目标差距较大且预期内无法实现原目标的,应主动申请终止项目。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市场需要成立项目公司承接项目等原因变更申报单位的,由申报单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专家论证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申报单位变更后,项目各项任务目标不变。项目实施期内出现上述变更事项之外的变更事项或其他重大事项的,由申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已拨付项目创业资助资金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企业就其上一年度的技术研发情况、产业化进展情况、经营状况、财务制度等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不合格的企业,应按照考核意见在半年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第三方机构组织对企业重新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创业资助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主要用于对申报项目的具体实施,不得用于与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项目无关的开支,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获评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企业须在银行开设专户接收创业资助资金,区科技主管部门、监管银行与企业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做到资助资金封闭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

  (一)人员劳务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组成员、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以及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

  (二)设备费。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机购置费、对现有仪器进行升级改造以及设备试制费用或租赁费。

  (三)材料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回收处理等费用。

  (四)测试化验加工外协费。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者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燃料动力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六)会议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差旅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国际合作交流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以及开展学术交流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单位参与项目的工作人员。

  (十一)管理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第二十四条 领军人才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拨付的资助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每期项目验收前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资金的使用不得有以下情况: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五)支出不符使用用途或超出支出比例;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七)虚假承诺或用人单位自筹资金不足;

  (八)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政纪律的行为。

  如发生以上情况, 区科技主管部门将终止所有项目扶持, 并保留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项目终止

  第二十五条 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终止资助:

  (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离职或发生变更;

  (二)申报单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已停止经营活动,或已迁出本区的;

  (三)申报单位或用人单位自筹经费、基础设施等主要条件不能落实的;

  (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与申报单位、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知识产权纠纷等问题,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五)项目进展拖延或滞后,预期难以完成合同约定各项任务目标的;

  (六)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转让、抽回出资等方式减持股权(股份),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后,直接持有股权(股份)低于5%;

  (七)企业累计2次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

  (八)不接受项目监督检查、限期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无正当理由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仍未提交验收申请或拒不配合项目验收工作;

  (九)其他应终止合同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出现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终止项目情形的,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终止,也可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强制实施终止。各种原因导致的项目终止,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出具专家意见,意见包括终止原因、项目进展情况、财政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处理建议等。对已使用财政扶持资金的,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 对终止的项目,已拨付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上缴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后续未拨付经费不予拨付。

  第二十八条 项目发生终止时,针对项目进展情况,受托管理机构可提出股权处置建议,如继续持有、收回资金、坏账处理等,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最高”均含本数,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三十条 根据本办法评选的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因同一项目、同一事由同时符合区其他人才项目扶持政策条件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须提交承诺书, 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获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如违反承诺, 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补贴资金。

  第三十一条 建立股权投资资金运营管理容错机制,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投资决策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的,不追究决策机构、受托管理机构责任,不作负面评价。

  第三十二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自觉接受区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并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埔财〔2020〕380号)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区审计、财政部门按职责开展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印发之前已入选的区科技领军人才、区创业领军人才、区创新领军人才、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扶持仍按照原扶持方式执行,补贴期限从项目立项之日(以项目一期合同起始时间为准)起计算至项目结题。根据之前政策已立项的领军人才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或申报单位在项目申请、执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取消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称号,依法纳入有关征信系统管理,已经获得资助的,予以追缴,在3年内不予受理该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区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而相关扶持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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