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教规〔2020〕2号
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 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番禺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申请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申请工作,现将《番禺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申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 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政法委员会
2020年8月24日
番禺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申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中小学校面向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的招生工作,根据《番禺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来穗人员为适龄随迁子女参加积分制入学申请,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来穗人员需在提交积分制入学申请前经“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核定有效积分且不在积分异议或积分调整流程中(以下简称“市积分制有效分值”);
(二)在广州市居住并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或其申请入学的港澳籍适龄子女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连续满1年(截止时间为申请积分制入学当年的8月31日);
(三)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应于申请积分制入学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且尚未入学,未取得小学学籍;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应提供申请积分制入学当年在读小学六年级的全国学籍号。小学或初中学段的其他年级,不接受积分制入学申请。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 积分制入学申请。通过指定的积分制入学申请系统完成统一信息收集、统一积分核定和排序,统一学位分配工作,保证申请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符合条件为适龄子女在番禺区参加积分制入学申请的来穗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积分制入学申请系统,自行提出网上申请。具体申请时间以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公布为准。
第四条 积分项目及标准。根据《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来穗人员在获得《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分值之外,符合条件者,可享受番禺区内补充加分指标。来穗人员经核定的番禺区内补充加分分值,可与其市积分制有效分值累计。
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父(母)或监护人双方都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积分制入学申请条件的,双方的市积分制有效分值可累加计算。
广州市番禺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申请入读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项目及标准一览表见附件。
第五条 积分制入学专项积分确认。提出积分制入学申请的积分分值经核定后,来穗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进行积分分值确认。经确认的分值将作为当年为随迁子女提出积分制入学申请排序和分配学位的有效依据。
第六条 积分制入学申请优先条件。参加积分制入学申请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父(母)或监护人其中一方,持有市积分制有效分值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为优先积分批次,结合其入学志愿,可优先获得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学位统筹分配:
(一)在番禺区居住并连续办理有效居住证满5年;
(二)在广州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一个险种)满5年;
(三)有稳定职业。
本条第(一)(二)项截止计算日期截至积分制入学申请月前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具体以“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核定为准)。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为普通积分批次,其积分制入学申请排序和学位分配在优先积分批次之后。
第七条 积分制入学申请范围。来穗人员在番禺区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其登记居住镇(街)的所属学区,应当作为其随迁子女参加积分制入学申请的学区申请范围。以下称“入学申请学区”。
第八条 积分制入学学位分配原则。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承载量,结合来穗人员子女入学志愿,以入学申请地学区为单位,以“分批分配,排序优先,遵循志愿”为原则,通过平行志愿办法,按照先优先积分批次、后普通积分批次,同批次内总分值排序由高到低的顺序,合理统筹分配学位。
第九条 积分制入学录取划线办法。各学区公办学校入学录取批次和分值,由教育行政部门综合前款所列各项因素,根据当年招生计划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积分排序分配学位过程中,若申报同一志愿学校的申请人,其积分分值在同一批次出现末位相同情况,依次按以下顺序从高至底进行积分排序:1.在番禺区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月份数;2.在广州市依法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月份数;3.番禺区内补充加分指标累计得分。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分批次进行学位分配后,当年积分学位尚有剩余的,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积分学位剩余情况决定再次收集志愿进行补录。已参加第一次填报志愿但未获得学位分配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可自行决定是否填报补录志愿。
补录志愿可视情况决定取消学区限制。补录仍然按照本办法规定,分批次、按积分由高至低排序进行学位分配。
第十一条 经公示确认后,获得入读公办学校学位分配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应于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学校办理确认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服从安排的,作自动放弃学位处理。
第十二条 若公办学位不足,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统筹至区内其他公办学校或由政府购买学位民办学校入读。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实施期间,如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修订有关积分制入学政策的,从其规定。
附件:广州市番禺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申请入读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项目及标准一览表.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